西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西華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辦法》的通知
西政辦〔2024〕17號
作者:
來源:周口市西華縣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2024-09-11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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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西華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9月11日

 

 

 

 

西華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出租管理,規範資產出租行為,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河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豫政辦〔2024〕23號)、《周口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周財〔2018〕18號)、《西華縣國有資產盤活方案》(西政〔2024〕1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人民團體及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房屋、土地等資產的出租出借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是指單位在保證工作職能正常履行和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經批準,將處於閑置且難以調劑利用的國有性質用房用地進行對外出租獲取收益的行為。縣國有資產服務中心是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全縣行政事業單位閑置的、原租賃到期收回的等可經營性國有資產由縣國有資產服務中心實行統一管理。縣直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的國有資產單次出租(出借)期限在5年以內的(含5年),由縣國有資產服務中心審批。單次出租(出借)期限在5年以上20年以內的,由縣國有資產服務中心審核,報縣政府審批。未經批準同意的,不得擅自對外出租(出借)。

第五條  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市場化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資產出租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簽訂程序,未簽訂合同不予對外出租。

 

第二章 國有資產出租程序

 

第六條  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資產權屬應當清晰,其國家所有權性質不變。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房屋及土地,不得破壞房屋結構。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租。出租單位要做好出租資產的日常管理,並對出租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七條  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出租單位向縣國有資產服務中心提出書麵申請,縣國有資產服務中心對單位出租國有資產的必要性、合法性及出租方案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後,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審批權限進行報批。

(二)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原則上必須公開競價招租,工作流程為:

1.成立招租工作領導小組。成立由出租單位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業務股室、紀檢監察有關人員等為成員的招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相關工作。

2.製定競價招租實施方案。由招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製定公開競價招租實施方案,方案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審定,並報縣國資中心備案後方可實施。

3.發布招租信息公告。出租單位應以多種形式發布國有資產招租信息公告,公告須明確競租範圍及有關報名事項,同時在單位內部進行公告和公示,公告和公示期限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4.競租人身份確認。競租人根據招租公告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出租單位繳納競租保證金,保證金標準不低於一個季度的租金,並辦理有關手續即具備參加競租的資格。競租人身份信息及報名情況均應保密,不得外泄。

5.確定底價。實行有底價的競價招租,招租底價由縣國有資產服務中心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參考周邊區域出租價格水平,評出合理參考底價,由招租工作領導小組在競價會前研究確定,出租過程中,當租金價格低於評估價格90%時,應當暫停出租,由國有資產服務中心提請縣政府研究同意後方可實施。

6.召開競價會。租金預評估在10萬元以內的,招租單位可向縣國有資產服務中心提請自行公開競租,由本單位招租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租金預評估在10萬元及以上的,由縣國資監管部門委托專業拍賣機構召開資產出租公開競價招租會。流拍的資產如需繼續招租的,經招租領導小組商議降價後按公開競價招租流程重新組織。

7.簽訂租賃合同。根據公開競價招租會的競價結果,租金報價最高者為競得人,由出租單位與競得人簽訂租賃合同。

8.出租備案。出租單位在出租合同簽訂後10個工作日內將競價招租實施方案、申請報告、招租公告、競價招租會簽到冊、底價函、競價記錄及會議記錄、租賃合同、出租出借審批表等相關資料報縣國有資產服務中心備案。

(三)為盤活利用和發揮房屋的最大價值,對特定時期、地段的國有資產出租,房屋出租單位可以按照“一事一議”製定簡化出租流程和出租方式的實施方案,經國資部門研究同意後,按照審批權限進行報批。

第八條  招租項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護、無形資產等特殊要求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後報縣政府批準,可采取其他方式出租。

第九條  出租期限單次不超過五年的,租金按年繳納。出租期限確需超過五年的,經資產所屬單位研究後,上報縣政府審批,租金根據市場價值重新評估並按年繳納。

第十條  出租合同由出租單位與承租人簽訂。出租合同不得超過二十年。出租合同應包括:標的名稱、租賃期限、允許和限製的使用及經營範圍、租金金額、租金交付方式和時限、資產維護、安全責任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與違約責任等條款。租賃合同到期後收回出租標的物。承租期屆滿後如無續租,應將標的物恢複原貌,不得對主體結構造成破壞。

第十一條  對特殊時期上級部門出台的減免租金政策,出租單位按政策執行。在沒有減租免租的政策下,出租單位不得擅自減免租金。

第十二條  合同期限內的新建、改造、裝修等經雙方書麵同意後,承租人方可實施,並留存影像資料。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中止合同的,應由出租單位提前一個月書麵告知承租人,並退還剩餘的租金,出租單位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補償。承租人是承租期間的實際管理人,對出租期間的安全生產、消防、水電氣、電信網絡、檢疫防疫等負責。

 

第三章 國有資產監督

 

第十三條  資產所屬單位應切實加強對下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的監督管理,確保租賃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條  縣國有資產服務中心應當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用於出租的國有資產出租收入上繳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五條  縣國有資產服務中心應會同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結合日常財會監督、審計監督等,加強對國有資產出租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追究相關主管部門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一)未經規定程序審批,擅自出租國有房屋的;

(二)未按規定實行公開競價招租的;

(三)蓄意逃避國有房屋出租管理,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四)出租單位與承租方串通,低價出租國有房屋,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損失的;

(五)租金收入不及時、不足額上繳財政管理的;

(六)隱瞞、坐支租金收入的,用租金收入私設“小金庫”的,挪用、私分租金收入的;

(七)有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已合法出租的國有資產可維持原租約至租賃期滿;租賃期屆滿後,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縣屬國有企業資產、國有與集體交叉類資產出租(出借)管理參照本辦法,提請縣政府審批。如有其它法規,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西華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審批表.docx

西華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管理流程.docx


《西華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 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責任編輯:李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