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姓名:馬琳
辦公地址:河南省西華縣將軍路200號西華縣自然資源局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聯係方式:0394-2551482
機構簡介:
西華縣自然資源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機構規格為正科級,主要承擔縣內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製、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係並監督實施、參與擬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人居環境發展等相關規劃、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複、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製度、負責全縣地質災害和綜合防災、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造林綠化、負責森林和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推動全縣自然資源係統科技發展等工作。局機關內設13個股室,下屬15個事業單位。
機關職能:
(一)履行縣內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製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係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製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製度、標準、規範;負責和指導全縣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製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負責編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擬訂土地儲備政策並監督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定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貫徹國家和省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係,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和指導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係並監督實施。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製度;組織編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係;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製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政策,落實空間用途管製製度;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參與擬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人居環境發展等相關規劃;負責組織編製並監督實施控製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組織編製中心城區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製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曆史文化街區規劃,並實施規劃管理;按照職責負責中心城區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專業園區的統一規劃管理;組織編製、指導開展城市設計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組織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提出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不動產權證等。
(八)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複。牽頭擬定國土空間生態修複政策,組織編製並指導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複規劃;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複墾、礦山地質環境恢複治理等工作;負責林業、濕地生態保護修複工作;牽頭指導和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製度,製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複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組織開展沙化土地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建設規劃,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製度。落實國家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製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製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全縣地質災害和綜合防災工作。承擔全縣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編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監督管理縣財政出資的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項目;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指導全縣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依法履行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地質礦產相關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及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和監管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及運行維護。
(十二)負責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複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發展;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承擔經濟林、花卉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指導協調全縣林業產業、林業利用外資、速豐林基地建設工作;指導落實生態扶貧相關工作;負責國家儲備林項目的發起、準備、采購、監管、移交和指導協調項目的實施等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三)負責森林和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製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采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監督管理全縣濕地的開發利用;指導基層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
(十四)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複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釆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照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
(十五)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序報批;組織審核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自然和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性保護有關工作。
(十六)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製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
(十七)推動全縣自然資源係統科技發展。製定並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係統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組織製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負責全縣國土空間規劃行業編製單位資質管理;開展全縣自然資源係統對外合作。
(十八)根據縣委、縣政府授權或國家、省、市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安排,對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
(十九)做好已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服務和監管工作。
(二十)完成市局、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1.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用於占補平衡的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
2.水果、花卉檢疫的職責分工。縣農業農村局和縣自然資源局加強水果、花卉等檢疫工作的協調配合,在各自職責範內做好檢疫工作,雙方檢疫結果互相認可,避免重複檢驗。
3.河道采砂和地熱水資源管理職責分工。縣水利局負責全縣河道采砂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公安局負責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縣交通運輸局、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4.不動產登記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法律法規,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管理辦法,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製度,製定不動產權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組織開展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負責全縣不動產登記統計、監測;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
縣住建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縣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擬定全縣房屋交易政策、製度並監督執行;配合縣自然資源局開展房屋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全縣房屋轉讓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縣房屋交易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係統。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有關合同管理、流轉規範,調處合同糾紛;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五年過渡期內,縣農業農村局會同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統一登記工作;過渡期後,改由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
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綜合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安全保密、檔案、史誌年鑒、政務信息、政務公開、計劃生育、機關後勤、綜合治理、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組織編製全縣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工作;開展自然資源領域重大政策研究,協調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等有關工作;負責深化落實“放管服”改革相關工作,落實“一網通辦”和“四級十同”製度;承擔全縣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相關工作;參加縣委縣政府召開的綜合會議並負責落實;負責人大政協提案答複,網絡問政等問題的回複;負責落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工作;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縣級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建議。
(二)法規股。組織起草自然資源管理方麵的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推進全縣自然資源係統法治建設,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有關工作;負責以縣自然資源局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法製審核和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工作。
負責本係統權責清單的製定、梳理、規範工作;負責本係統行政審批事項及其他公共服務事項辦理流程及操作規則的製定、優化等工作。
(三)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股(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股)。負責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係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製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組織開展各類自然保護地資源調查、保護建設、生態修複、監測評估等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組織開展全縣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擬訂全縣測繪行業管理政策和地理信息發展規劃;負責測繪行業的統一管理;擬訂全縣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加強地理信息成果、測繪成果質量和測量標誌保護的監督管理;落實測繪項目備案製度;負責地圖涉密內容審核;承擔測繪資質資格申報與信用管理;規範和監管全縣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與運行維護;開展測繪法律法規和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日常巡查和事後監管工作。
(四)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負責實施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製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指導登記資料的管理;負責指導全縣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五)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股)。健全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製度和市場交易規則並組織實施,落實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配合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平台,依法依規對自然資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動進行監管;組織實施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編製年度土地出讓計劃,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和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係;指導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與流轉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資源價格體係和公示製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完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日常巡查和事後監管工作。
完善和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統計製度,組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製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縣全民所有自然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製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六)城鄉建設規劃股。控製性詳細規劃管理:負責研究擬定有關控製性詳細規劃管理的政策和規章;負責控製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製、審查、報批及備案;核發規劃條件;負責控製性詳細規劃的修改論證及報批;負責組織對中心城區控製性詳細規劃的實施進行評估和監督;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日常巡查和事後監管工作。
市政公用項目規劃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和跨鄉鎮行政轄區的市政各類管線以及綠化、環衛、公交等公用設施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指導鄉鎮市政公用項目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構築物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規劃工作;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審查工作。
城市設計管理:負責全縣城市設計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風貌及城市設計相關政策研究,組織編製、審查中心城區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方案;負責指導各區開展其他區域城市設計編製工作;組織推動和指導城市更新、城市修補規劃工作;負責縣政府主導城市更新重點項目的規劃策劃;承擔城市重大規劃項目的前期研究;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日常巡查和事後監管工作。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負責組織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含臨時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技術審查;負責建設工程及城市雕塑等城市小品的規劃管理;參與大型建設項目設計成果審查、評審報批工作;組織項目建設驗線和規劃核實,指導鄉鎮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放驗線通知書》、《規劃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負責製定綜合驗收管理的規定和標準,對局承擔的綜合驗收項目進行監管;負責核發中心城市規劃區內相關項目《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指導鄉村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日常巡查和事後監管工作。
(七)國土空間規劃股(國土空間用途管製股)。擬訂全縣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係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製線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製度;組織編製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按照職責監督實施,依法指導和審核下級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縣重大專項規劃;負責規劃成果審查及報批工作;負責規劃設計單位的資格認證、資質驗審和城鄉規劃設計市場的管理工作;指導鄉鎮城鄉規劃工作;指導鄉鎮實施村鎮規劃工作;參與村鎮規劃工作的執法和檢查,組織鄉鎮領導和城鎮規劃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貫徹國家、省國土空間用途管製製度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管理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統籌協調建設項目選址和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負責督促推進全縣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要素保障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要素保障重大問題;監督檢查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要素保障責任製落實;監測分析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要素保障態勢;建立完善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要素保障協調工作機製;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日常巡查和事後監管工作。
(八)耕地保護監督股(國土空間生態修複股、地質礦產股)。擬訂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全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工作:負責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補償安置工作;負責和指導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牽頭擬定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複政策,組織擬訂實施縣級國土空間生態修複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複墾、礦山地質環境恢複治理等工作:承擔和指導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複工作。負責全縣地質礦產管理工作。
(九)造林綠化管理股(森林資源管理股)。監督實施林業發展規劃;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綜合管理重點生態建設保護修複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和以植樹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防沙治沙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沙化土地防治等;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開展沙化土地調查、監測與評價並發布有關信息;承擔防治荒化公約履約工作。指導、監督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部門綠化、城鄉綠化工作。負責森林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森林城市、森林小鎮、森林鄉村建設工作。組織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製度的實施;指導全縣自然資源生態文明、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承擔林木種子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全縣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和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指導森林旅遊和森林康養工作;組織全縣國家、省林業重點龍頭企業申報、重審、運行情況上報工作;指導速豐林建設發展規劃的實施;負責林業外資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經濟林、花卉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國家儲備林項目的規劃、監管等工作。
編製全縣森林采伐限額;監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負責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審工作;負責臨時使用林地審批;核發《林木采伐證》、《木材運輸證》。監督森林資源及其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監督林木憑證采伐、運輸;督辦盜伐、濫伐林木的案件。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林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製度改革方針政策落實;組織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指導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建設,組織、協調全縣林下經濟發展工作;依法履行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全縣國有林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日常巡查和事後監管工作。
(十) 野生動植物保護和自然保護地管理股。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利用工作;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救護工作;組織開展野生動植物疫源疫病監測和防控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根據授權,負責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承擔森林、濕地等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監督管理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濕地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報批;指導督促重大案件查處;負責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的管理工作;負責國有林場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負責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培育和保護利用,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指導全縣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十一)執法監察股(信訪工作股)。擬訂全縣自然資源執法監督標準;負責縣級執法事項和重大案件調查處理,組織協調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投;開展執法稽查和業務培訓。落實國家和省級、市級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工作部署,配合國家和省級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開展督察工作;根據授權,承擔對全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受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為來信來訪群眾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谘詢服務;交辦、轉送及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十二)財務與資金管理股。承擔全縣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製度,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監督管理林業中央和省級投資、部門預算、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及相關項目實施;組織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製度的實施;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並負責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股(科技股)。承擔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工作;按規定承擔縣自然資源係統幹部職工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係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外事管理工作,擬訂全縣自然資源係統對外合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涉外、援外項目實施。擬訂全縣自然資源係統科技發展規劃、計劃,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科研項目;承擔科技成果管理及科學技術推廣普及工作;研究分析、綜合協調工作中相關重大技術問題;宏觀管理和指導全縣科技興林示範園區建設;承擔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和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