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R0001-01-2026-00001 發布日期 2026-01-16
發文字號 西政辦〔2026〕1號 成文日期 2026-01-15
發文機關 周口市西華縣人民政府 有 效 性 有效
西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西華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西政辦〔202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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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周口市西華縣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2026-01-16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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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西華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6年1月15日

 

 

西華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加快構建覆蓋廣泛、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係,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助力實現“雙碳”目標,根據《河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豫政辦〔2025〕43號)、《2025年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一件事”全鏈條整治專項工作方案》(周安委辦〔2025〕17號)等文件,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縣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監督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相關設施總稱,主要包括:

(一)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麵向社會車輛提供有償充電服務、開放經營的充電基礎設施。

(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公交、客運、環衛、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車輛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區等場所建設的,專為特定範圍群體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三)換電設施,是指通過動力電池更換方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服務的設施。

(四)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在個人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固定停車位上建設的,專為個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第四條 全縣建設的充電基礎設施須全麵接入河南省充電智能服務平台,縣內公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及換電設施的靜態數據和動態數據應實時共享,為全縣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運營、智能監測、信息發布和充電找樁等提供支撐,並按要求與國家充電設施監測服務平台開展數據對接,及時共享相關數據。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 編製全縣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遵循“科學布局、適度超前、創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則。縣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編製全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專項規劃應科學預測建設規模,明確各類場景建設原則和標準。

第六條 全縣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省級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並與電力、交通、新能源汽車發展等專項規劃充分銜接,主要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組織編製部門應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情況動態調整。

第七條 全縣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編製應當堅持因地製宜、分類施策原則,嚴格落實相關標準規範要求。

(一)充電站選址應當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標準》(GB/T50966-2024),滿足消防、防洪排澇等安全要求。充電站宜結合地麵停車場布置,一級、二級、三級充電站不宜布置在重要公共建築物或民用建築物內部,充電區不宜布置在建築物四層及以上樓層;一級、二級、三級充電站的充電區不得布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室;四級充電站的充電區確需在地下室建設的,應滿足《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有關規定,宜布置在地下室一層且靠近車輛出入口處,並滿足消防救援和人員、車輛安全疏散要求。

(二)居民區建設以慢充為主、快充為輔的充電基礎設施;公用和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應當具備智能有序充電技術,新建住宅項目固定車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須滿足直接裝表接電需要,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單樁最大輸出功率不宜超過8千瓦。

(三)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場所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

(四)高速公路服務區、文化旅遊場所、公共停車場、公共服務場所以及具備條件的加油、加氣站等場地,建設以快充為主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

(五)縣鄉和農村地區結合實際建設快慢結合的充電基礎設施。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八條 全縣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鼓勵各類投資主體自願參與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

第九條 充電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相關標準,符合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要求。

第十條 充電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投資項目實行備案製管理。

(一)公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及換電設施項目,應當按規定在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申請備案,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信息共享至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公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及換電設施信息應當全部接入省充電智能服務平台。

(二)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無需辦理備案手續,可直接向電網企業或轉供電企業申請報裝,電網企業和轉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匯總報裝和使用數據並反饋至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三)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法人發生變化,或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變更,以及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建設運營主體應當通過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和省充電智能服務平台及時變更相關信息。

(四)充換電站的名稱應當與投資備案、平台接入、對外運營時的名稱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資質之一:

(一)建築機電安裝工程資質;

(二)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資質。

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方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且取得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的充電設施產品。

新建充電基礎設施宜采用智能設施,鼓勵對既有充電基礎設施實施智能化改造,推進大功率充電、智能有序充電、無線充電等新技術應用。

在居民區安裝充電基礎設施過程中,物業管理單位應當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並協助現場勘查、施工。鼓勵充電運營企業接受業主委托,開展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統建統服”。

第十二條 居民個人購置的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隨車配送的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由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施工完成後應進行安全確認。

第十三條 全縣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建設程序:

(一)規劃選址。項目選址需符合西華縣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用地性質為建設用地,並取得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同意選址建設的證明文件。

(二)項目備案。符合專項規劃的,由縣發展改革部門辦理投資項目備案;不符合專項規劃的,不予備案(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縣發展改革部門暫停對新建充電站備案,待本縣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批準實施後恢複備案)。

(三)圖紙設計。項目需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紙設計。

(四)工程施工。項目符合施工條件後,建設單位向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工程開工核準,核準後方可開工建設。

申請工程開工核準需提供以下資料:

(1)充電基礎設施工程開工核準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

(3)企業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委托人身份證複印件;

(4)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同意選址建設證明文件;

(5)項目投資備案表(縣發展改革部門出具);

(6)建設用地證明文件(不動產證、縣自然資源部門證明、鄉鎮人民政府或辦事處證明均可);

(7)施工圖紙;

(8)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工程施工方案。

工程核準開工程序:

(1)申請人攜帶上述資料到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

(2)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確認項目是否符合專項規劃,並安排工作人員現場實地勘驗;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專項規劃的,不予受理;

(3)經現場實地勘驗確認符合施工條件的,立即發放充電基礎設施工程開工核準單。

工程施工期間,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不定期到工地檢查,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履行各自職責,確保工程施工安全。

(五)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業主負責製”原則,組織具有CMA(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NAS(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證)等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竣工驗收,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派員監督。驗收合格後,由專業機構出具充電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驗收參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範》(NB/T33004-2020)、《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現場檢驗技術規範》(NB/T10901-2021)、《電動汽車供電設備安全要求》(GB39752-2024)、《圖形標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誌》(GB/T31525-2015)等相關標準執行。

(六)建設確認及並網。取得竣工驗收報告的,由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予以確認並出具電動汽車充電站建設確認函,縣供電部門憑建設確認函辦理並網接入手續;未取得建設確認函的,供電部門不得接入電網。

第十四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企業和產權人不得侵害第三者合法權益。建設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逃生通道,不得妨礙公共安全;在人防工程中安裝的充電基礎設施,不得影響戰時防護功能。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包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

(二)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係統(自建或接入第三方),能夠對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進行有效管理和監控,對建設運營數據進行采集、存儲和實時監測,妥善保管運營數據並保證數據完整、真實;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和接口,將建設、運營等相關數據接入省充電智能服務平台實現互聯互通;具備視頻監控、防盜、防火、防人為事故的預防和報警功能。

(三)建立健全運營和維護管理製度,配備完備的充電基礎設施維護保養隊伍,能夠及時、有效提供維護保養服務。

(四)建立信息公開製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製,公開充電基礎設施位置和運行狀態信息、操作方法、異常情況處置辦法及聯係方式等,自覺接受行業監管和用戶監督。

(五)履行運營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責任製度,具備安全運營保障能力和相應保障體係,加強老舊充電設施運維保養與設備更新,確保設施安全平穩運行;明確安全責任人,配備必需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消防設施和器材;編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安全巡查、教育培訓、應急演練和隱患治理,及時上報安全生產事故。

(六)實行承諾公示製管理,在省充電智能服務平台公示公司名稱、注冊地址、安全運營承諾、規範收費承諾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對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場站,應當按照《圖形標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誌》(GB/T31525-2015)規定,設置完備的標識標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時,電費按照國家規定電價政策執行,充電服務費按市場化原則收取。費用收取應當明碼標價並符合價格主管部門規定,轉供電企業和其他管理單位在未提供實質性服務的情況下不得隨意加價,違規加價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第十八條 鼓勵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和產權人為充電基礎設施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第十九條 鼓勵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和產權人綜合運用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技術,提升充電服務智能化水平,促進新能源汽車和智能電網間能量與信息雙向互動。

第二十條 不對外運營的專用和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由產權人和投資建設主體負責設備日常維護與管理工作,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供電企業和物業管理單位在日常巡檢巡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提醒所有權人履行安全管理責任;遇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采取關閉電源、消防應急等措施。物業管理單位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相應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鼓勵具備安裝充電基礎設施條件的停車場所,合理布局停車位,開辟電動汽車專用停車區域並做好標識提示。

第二十二條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主體、運營管理平台係統及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產權人或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在省充電智能服務平台變更相應信息;退出運營的,應當向電網企業或轉供電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及時拆除充電基礎設施。電網企業和轉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將拆表銷戶信息報縣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主管部門。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強化用地保障。將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電基礎設施用地作為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管理,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明確管控要求。

第二十四條 強化電力保障。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納入電力規劃,保障供電容量滿足需求。電網公司應當簡化辦事程序,暢通辦電渠道,做好服務和宣傳工作。

第二十五條 健全多元化投融資機製。鼓勵創新商業模式,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城市更新等,引導多方主體聯合開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渠道提供金融支持;統籌用好各類獎補資金,建立與服務質量掛鉤的運營補貼政策,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

第二十六條 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監督指導充電基礎設施產權人、管理人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引導業主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及配套供電設施建設改造。各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協同機製,建立健全推動工作落實的長效機製,按照 “三管三必須” 原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形成密切協同、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第二十七條 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運營和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如下: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電網企業做好配套電網保障工作;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共同牽頭做好專項規劃編製、政策製定實施等工作;負責充電基礎設施投資項目備案。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監督項目建設遵循基本建設程序。

(三)財政部門:負責按相關政策要求安排建設運營獎補資金並及時發放。

(四)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保障工作。

(五)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運營企業營業執照核發、價格違法行為查處、充電設備強製檢定及充電設備生產、銷售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六)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依法組織、指導、參與充電基礎設施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七)消防救援機構: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充電基礎設施火災事故調查。

(八)公安部門(派出所):依法依規對村(居)民委員會和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九)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負責做好職責範圍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十)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屬地充電基礎設施項目選址協調、建設運營監督管理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報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由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通知供電部門停電停業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未達標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處理。

(一)充電基礎設施產品和建設運營不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標準規範的。

(二)項目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序,違規建設、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利用不正當手段惡意競爭,造成充電市場混亂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誠實守信,加強自律管理。對違反承諾公示要求的,主管部門可將相關失信信息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台。

 

第七章 治理規範既有充電基礎設施

 

第三十條 本章節適用於本辦法出台之前已建成的各類充電基礎設施。為全麵落實《2025年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一件事”全鏈條整治專項工作方案》要求,切實解決既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不規範、安全隱患突出等問題,實現存量設施與本辦法管理要求無縫銜接,製定本治理規範措施。

第三十一條 取得項目投資備案的充電基礎設施治理規範:

(一)全麵排查評估。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牽頭,聯合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開展全覆蓋排查,重點核查設施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施工是否具備相應資質、選址是否滿足消防及規劃要求、運營管理是否規範等,同步開展老化負載評估(重點檢測電氣性能、溫升特性、絕緣性能及結構穩定性)。排查工作應在本辦法施行後1個月內完成,建立“一設施一檔”排查台賬。

(二)分類整改提升:

1.符合規劃要求、產品質量合格但存在輕微安全隱患的,由運營企業或產權人製定整改方案,2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報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複核;組織具有CMA、CNAS資質的專業機構驗收,驗收合格方可繼續運營。

2.選址不規範、施工不符合標準但具備整改條件的,由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整改意見書,明確整改要求和時限,整改完成後組織具有CMA、CNAS資質的專業機構驗收,驗收合格方可繼續運營。

3.設施老化嚴重、無法通過整改達到安全標準的,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督促產權人限期拆除,拆除後按程序辦理拆表銷戶手續。

4.未接入河南省充電智能服務平台的,運營企業需在2個月內完成數據對接,實現動態數據實時共享。

(三)規範運營手續。運營企業需在本辦法施行後3個月內,補充完善運營管理體係,包括建立安全管理製度、配備專業運維隊伍、公開收費標準和投訴渠道、投保相關責任保險等,相關信息按要求在省充電智能服務平台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未取得項目投資備案的充電基礎設施治理規範:

(一)摸底登記

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組織摸底調查,全麵掌握建設位置、建設時間、產權人、運營狀況、設備型號等信息,分類登記造冊,摸清安全隱患底數,摸底工作應在本辦法施行後1個月內完成。

(二)分類處置措施

1.具備備案條件的

(1)運營企業或產權人需在摸底登記完成後2個月內,向縣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補辦項目備案手續,提交申請報告、建設用地證明、營業執照、安全運營承諾函等資料。

(2)備案完成後,按本章節第三十一條第(一)(二)項要求完成排查評估和整改提升,經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認後,方可繼續運營。

2.不具備備案條件的

(1)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無法整改的,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下發關停通知,運營企業或產權人需在1個月內停止運營並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製拆除。

(2)占用消防通道、影響公共安全或人防工程戰時防護功能的,立即關停並拆除,確保公共安全不受影響。

(3)轉供電單位違規加價、無資質運營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嫌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三)特殊情形處理

既有加油站、公交車站、公共停車場等場所未備案、未驗收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符合專項規劃的,可按程序補辦備案和驗收手續,否則一律關停拆除。

(四)失信懲戒

對拒不配合摸底排查、逾期未補辦備案手續或未按要求整改的運營企業或產權人,將相關信息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台,實施聯合懲戒;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三條 工作要求

(一)各相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要高度重視既有充電基礎設施治理規範工作,建立協同工作機製,明確責任分工,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縣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定期開展聯合執法,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三)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監督,暢通舉報渠道,對舉報屬實的按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四)治理規範工作總體應在本辦法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長效監管機製,定期開展“回頭看”,防止問題反彈。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縣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國家和省、市對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運營和監督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將根據上級新規定及時修訂。


西華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責任編輯:李傑